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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就學貸款作業須知

依教育部於 113 年 1 月 17 日以臺教高(四)字第 1132200022A 號令修正發布
113 年 2 月 1 日生效

一、申貸條件:
公私立高級中以上校學生(高中職、大專院校不含空中大學)。
學生本人及父母(已婚者為配偶)年所得符合低收入者;或未符合中低收入,惟家中有二人以上子女
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者(須經財稅資料中心本詢)。
學生本人、父母、配偶、保證人,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者。故僑生、大陸
來台依親學生、父母一方屬外國人及核對戶籍謄本父母一方遭除籍者均不得辦理本項貸款。


二、保證人資格:(若保證人年滿七十歲以上者,應另覓適當成年人作連帶保證人)
一般:
未成年學生其法定代理人,應由父母共同行使(即父母共同擔當保證人)
如其中一方未能前來對保,經檢附印鑑證,填具委託書(寫明託事項親自簽名蓋章),委託另一方
辦理即可.
(※印鑑證明,請向戶政機關申請,需六個月,且地址與戶籍謄本地址相同;委託書印章與印鑑
證明印章相同)
已成年學生或已婚學生,應另覓適當成年人作連帶保證人。
申請人父母離異者:【需申請人與父或母(即擔任保險人者)戶籍謄本】
未成年學生,需由監護之一方當保證人(如有協議,可依協儀之約定為之。)
(※看戶籍謄本學生之記事欄約定事項,如未約定,則依民法第一○五五條,由法院判決離婚子
女之監護權。)
已成人或已婚學生,應另覓適當之成年人作連帶保證人。
申請人父母雙亡者:
未成年學生,以法定監護人為保證人(依民法一○九四條規定)。
已成年未婚或已婚學生,另覓適當之成年人為保證人。


三、應備文件及對保手續:
應備文件:
學生及保證人之身份證、印章。
學生證及繳費單據(或其他經學校簽章填註可貸金額之證明文件)。
全戶戶籍謄本(不論借款學生是否成年均應提供最近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含學生本人、父母、
配偶、保證人,如戶籍不同者,需分別檢附)。
對保手續:
學生及保證人應備齊文件,親自前住本行各分行辦理對保手續(對保時間上學期為八月一日至九
月三日,下學期為一月十五日至二月二十八日)。
若保證人無法親至銀行辦理對保手續,可向住所所在地法院就保證事項辦理公證,再由申請學生
持公證書及其他相關文件,攜往銀行辦理對保手續。


四、貸款金額之範圍:學雜費


五、其他:
本貸款係按每一學期申請一次為原則,貸款利率係以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
利率加計加碼年率○.五五%浮動計息。

凡學生已享受全部公費者,不得申請。但享受半公費或已請領教育補助費者,得申請減除公費或教
育補助費之差額。
本貸款就學期間及開始攤還日前之利息,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列預算全額支付;而償還期間之利
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另借款人家中有二人以上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如經查詢財政部財
稅資料中心,本人及法定代理人未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標準者,其借款自本行撥款日起由借款人每月
付利息。
本貸款借款人應依約定分期攤還貸款本息、借款人無力或拒不償還者,由保人負責償還,並放棄先
訴抗辯權。


六、還款方式及申請延期償還:
還款方式:
於八十八學年度起辦理之各筆貸款,於借款人各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
起,本行將各筆貸款彙總成一筆金額,由借款人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利率為依本行基本放款
利率加○‧五%浮動計息。至於償還借款期限則為貸款一學期者,得以一年計(即假設某學生借
有八學期貸款則其還款期限為八年,還款總期數為九十六期)。
借款人出國留學定居者,貸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未還本息應一次清償。
借款人因故中途退學就業者,自退或就業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償還貸款。
申請延期償還:
借款人因休學、轉學、留級等事故,致就學期間延長者,得申請延期。
借款人畢業後,如繼續在國內升學者,得申請延至最後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起開始還款。
借款人於畢業後隨即服役者,得申請延至服完義務兵役滿一年後開始還款。
借款人開始攤還貸款後,如再升學或服役且貸款未有逾期者(如有逾期應將逾期部份還清後),得
將未到期本息申請延期。
自願提前償還或縮短償還期限者,不受前項限制。
※申請延期還款者,應檢附下列之證明文件辦理延期:
學生證影印本,寫明身分證字號、入學及畢業日期、延期原因。
鄉、鎮市、區公所出具之服役證明(或軍人身分證影印本),寫明身分證字號、入伍及退伍日
期。(可親自來行辦理、代辦或郵寄辦理)。

七、繳款方式:至本行各地分行繳付。


八、其他:
學校所在地屬台北市及高雄市者應至台北銀行及高雄銀行辦理對保。
借款學生若於畢業或服完義務兵役滿半年後,仍未收到還款通知單,應向本行承辦分行洽詢。
若有任何問題請洽臺灣銀行總行消費者金融部電話:02-23493333 分機 301,302,306~369。
非營業時間:請洽本行客服中心 0800-025-168 或 02-2191-0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