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有效管理本校各場地及有標準可遵循,特訂定場地借用、收費及管理辦理。
二、由總務處負責管理及維護。
三、場地使用應依下列程序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才可使用。
1.校內單位:請至總務處網頁下載場地借用申請表;至少於一週前提出,完成借用程序方可使用。
2.校外團體:先向本校總務處庶務組洽詢可用時間,並最遲於使用前一個月備文向總務處提出申請,經權責單位同意,並繳交費用後始完成借用程序。
四、凡申請使用本校場地之臺灣基督長老教會所屬教會或機構,場地維護費以六折收費,中會、總會部門使用本校場地不予收費。
五、每場以半日4小時計,未達半日者以半日計算,行政管理費包含使用單位之垃圾清理費、門禁管理費、臨時停車費等,同場地維護費一併繳交。如需綵排、預演及佈置,必須配合場地空檔舉行,但最多不得超過一場次時間。
六、外界租借場地如需本校支援工作人員,人員費用每半天(4小時計)800元,請租用單位另以印領清冊支付。
七、學校如因故必須使用場地時,管理單位需通知借用單位取消借用,借用者不得異議及請求賠償。
八、申請使用者,繳納之費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酌情退還場地維護費:
(1)使用團體或個人,因特殊事故無法如期使用,並於使用前三日通知本校者,得退還場地維護費。
(2)因不可抗力事故,如風災、地震、空襲等,致申請人無法如期使用時,得退還其無法使用期間之場地維護費。
九、使用本校場地之公物設備,應注意維護,如有毀損,應負責賠償。未經本校同意不得擅用自啓用燈光、音響、舞台、吊具等各項設備,如需加裝照明或其他電器設備時,應先經本校同意。
十、申請使用者如需張貼海報宣傳、標語等,應在本校指定之地點設置會張貼。
十一、電視台、廣播臺及廣告事業使用本校禮堂或校園作現場錄影、錄音、實況轉播時,不適用本規定,另行專案處理。
十二、本管理規則經行政會報討論並經校長核准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