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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梯使用管理辦法

電梯管理辦法                        109 1030日制定

一、為提供無障礙校園環境,本校於資訊、行政、綜合、科創館等大樓設立無障礙電梯,供

  需要之師生搭乘。

二、資訊大樓電梯以感應刷卡方式予以控管,需要搭乘之人員應依規定提出申請。

三、申請程序如下:

  (一)教職員工請持識別證至總務處依需要設定使用。

    (二)訪客來賓或需搬運重物時,承辦人員自行以識別證引導,若仍有臨時需要時可至總

        務處申請,使用完畢繳回總務處。

          (三)其他各項學校重大活動,由總務處負責解除設定開放使用。

  (四)特殊生(視障、身障等)由輔導老師或導師於學期初統一辦理申請,於離校時歸還。

  (五)因傷、病導致行動不便者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1.一週以內之調養,請填申請單由導師簽章,經學務處健康中心審核總務處簽核完成後,發給電梯卡。

     (免證明)

    2.兩週以內的調養,需附醫師、復健師或國術館整復師之病情描述證明文件

    3.兩週以上的調養,需附就診醫院(醫師)診斷證明書。

    4.復原因素需延長時限者,得於到期前至總務處申請,申請延長以一次為限,若需

          再延期者需重新申請並附上最新之診斷證明。

四、卡片管理程序:

    (一)使用期限到期後應自動繳回卡片,若因復原狀況尚需延長時限,應提前再申請。

    (二)卡片逾時未繳回亦未辦理延長手續者,將立即解除該卡片之設定,被停用之卡片應

        立即繳回。

    (三)卡片遺失或損毀者照價賠償。

    (四)若經催收二次仍不歸還,將開立賠償單並依校規議處。

五、搭乘人員之規定:

    (一)電梯卡限申請人使用,若借予他人使用,將收回卡片並取消使用權。

    (二)因傷、病乘座輪椅者,可由一名同學陪同。嚴禁同學一同搭乘,一經發現違規除將

        卡片收回外,一同搭乘者將交教官室議處。

    (三)電梯提供給需要者使用,若佯裝病情一經查獲,立即收回卡片並交教官室議處。

六、本辦法由主管會報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電梯業務管理人員:總務處 王城華先生 (分機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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