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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重申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下稱本準則)第38條,學校應將本準則第8條及第9條規定納入教職員工聘約,請查照。

一、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1條規定辦理。
二、副本知會本局相關科(室),務必依旨揭規定修訂校長、
  教師、職員、工友等參考聘約範本,並協助各校檢視相關
  聘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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