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室】函轉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115年5月21日公告,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105年度、106年度、107年度及111年度年金請領者之年金給付金額,自115年6月1日起均調高6.46%。
一、依考試院與行政院115年5月21日以考臺銓二字第
11500021411號及院授人給揆字第11500008272號會銜公告
暨銓敘部115年5月27日部退一字第1155963579號函辦理。
二、查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31條規定:「(第1
項)本保險之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
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由考試院會同行
政院,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本保險準備金之財
務盈虧,另定調整比率。(第2項)被保險人或其遺屬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一、請領展期養老年
金給付。二、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恢復領受養老年金
給付。三、依第二十三條第五項後段規定請領原未請領之
養老年金給付。四、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恢復領受遺
屬年金給付。」同法施行細則第87條規定:「(第1項)本法
第三十一條所定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以行政院主
計總處公布之前一年一月至該年十二月止,共十二個月之
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度年增率累計計算,並計算至二位
小數,以下四捨五入。(第2項)前項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
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由本保險主管機關提報公教人員
保險監理委員會後,併同該會委員意見,擬具年金給付調
整方案,報請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核定公告。(第3項)第一項
所定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年增率達百分之五後,應自次年
開始重新起算。(第4項)第一項所定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年
增率之計算,自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修正生
效後第二年起算。」
三、再查公保年金制度開辦以來,公保主管機關銓敘部於111、
112及113年間曾依上開年金給付金額調整機制,分別於111
年6月1日、112年6月1日及113年6月1日起調整不同年度請
領者之年金給付金額。本部前已依銓敘部函示調整基本年
金,並函請超額年金之各發給機關依規定調整在案。
四、嗣行政院主計總處於115年發布114年度消費者物價指數(以
下簡稱CPI)累計平均數,經與公保年金制度自103年6月1日
實施後歷年基期年度之CPI累計成長率相比,其中105年
度、106年度、107年度及111年度之CPI累計成長率均已超
過正5%,銓敘部爰循法定程序報請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核定
調整旨揭四個年度公保年金給付金額,有關本次年金調整
事宜臚列如下:
(一)實施日期:自115年6月1日起調整生效。
(二)本次調整之適用對象如下:
1、105年度、106年度、107年度及111年度取得養老年金
及遺屬年金給付權利者。
2、至於依公保法第26條、第49條及其施行細則第79條規
定,自申請之日起發給年金給付者,以申請年度,為
給付權利取得年度。
3、適用給付項目:依公保法令核定之養老年金(含展期)
及遺屬年金(含依公保法第28條規定自符合起支年齡條
件之日起發給之遺屬年金)。
(三)調整基準:105年度、106年度、107年度及111年度請領
者,均調高6.46%發給。
五、謹將本調整案之實務作業配合事項說明如下:
(一)符合本次調整之年金領受者,本部於核發115年6月份之
基本年金時,將按調整後之金額一筆發給,並預定於115
年7月27日入帳。至於超額年金部分,請各發給機關依規
定調整後發給。
(二)另本部將於臺灣銀行官網「CPI年金調整專區」公告公保
年金調整之相關事宜,並預計115年7月6日於公保e系統
「CPI年金調整專區」提供公保年金調整明細表(含基本
年金調整前後金額及發給機關之超額年金調整前後金額)
供各發給機關下載使用。又年金領受者於115年7月27日
後可由公保e系統「被保險人已領紀錄」查詢調整前後之
基本年金及超額年金金額,爰為應節能減碳政策,避免
浪費行政成本,不會再寄通知書給年金領受者。
(三)各發給機關及年金領受者如對本調整案有不瞭解之處,
可至臺灣銀行官網(網址:www.bot.com.tw)/政策性業務
/公保服務/CPI年金調整專區項下參閱-115年公教人員保
險年金給付金額調整相關Q&A。
六、檢附公教人員保險年金給付金額調整相關Q&A一份,請參
考。
11500021411號及院授人給揆字第11500008272號會銜公告
暨銓敘部115年5月27日部退一字第1155963579號函辦理。
二、查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31條規定:「(第1
項)本保險之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
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由考試院會同行
政院,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本保險準備金之財
務盈虧,另定調整比率。(第2項)被保險人或其遺屬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一、請領展期養老年
金給付。二、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恢復領受養老年金
給付。三、依第二十三條第五項後段規定請領原未請領之
養老年金給付。四、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恢復領受遺
屬年金給付。」同法施行細則第87條規定:「(第1項)本法
第三十一條所定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以行政院主
計總處公布之前一年一月至該年十二月止,共十二個月之
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度年增率累計計算,並計算至二位
小數,以下四捨五入。(第2項)前項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
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由本保險主管機關提報公教人員
保險監理委員會後,併同該會委員意見,擬具年金給付調
整方案,報請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核定公告。(第3項)第一項
所定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年增率達百分之五後,應自次年
開始重新起算。(第4項)第一項所定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年
增率之計算,自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修正生
效後第二年起算。」
三、再查公保年金制度開辦以來,公保主管機關銓敘部於111、
112及113年間曾依上開年金給付金額調整機制,分別於111
年6月1日、112年6月1日及113年6月1日起調整不同年度請
領者之年金給付金額。本部前已依銓敘部函示調整基本年
金,並函請超額年金之各發給機關依規定調整在案。
四、嗣行政院主計總處於115年發布114年度消費者物價指數(以
下簡稱CPI)累計平均數,經與公保年金制度自103年6月1日
實施後歷年基期年度之CPI累計成長率相比,其中105年
度、106年度、107年度及111年度之CPI累計成長率均已超
過正5%,銓敘部爰循法定程序報請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核定
調整旨揭四個年度公保年金給付金額,有關本次年金調整
事宜臚列如下:
(一)實施日期:自115年6月1日起調整生效。
(二)本次調整之適用對象如下:
1、105年度、106年度、107年度及111年度取得養老年金
及遺屬年金給付權利者。
2、至於依公保法第26條、第49條及其施行細則第79條規
定,自申請之日起發給年金給付者,以申請年度,為
給付權利取得年度。
3、適用給付項目:依公保法令核定之養老年金(含展期)
及遺屬年金(含依公保法第28條規定自符合起支年齡條
件之日起發給之遺屬年金)。
(三)調整基準:105年度、106年度、107年度及111年度請領
者,均調高6.46%發給。
五、謹將本調整案之實務作業配合事項說明如下:
(一)符合本次調整之年金領受者,本部於核發115年6月份之
基本年金時,將按調整後之金額一筆發給,並預定於115
年7月27日入帳。至於超額年金部分,請各發給機關依規
定調整後發給。
(二)另本部將於臺灣銀行官網「CPI年金調整專區」公告公保
年金調整之相關事宜,並預計115年7月6日於公保e系統
「CPI年金調整專區」提供公保年金調整明細表(含基本
年金調整前後金額及發給機關之超額年金調整前後金額)
供各發給機關下載使用。又年金領受者於115年7月27日
後可由公保e系統「被保險人已領紀錄」查詢調整前後之
基本年金及超額年金金額,爰為應節能減碳政策,避免
浪費行政成本,不會再寄通知書給年金領受者。
(三)各發給機關及年金領受者如對本調整案有不瞭解之處,
可至臺灣銀行官網(網址:www.bot.com.tw)/政策性業務
/公保服務/CPI年金調整專區項下參閱-115年公教人員保
險年金給付金額調整相關Q&A。
六、檢附公教人員保險年金給付金額調整相關Q&A一份,請參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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