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人事室】函轉教育部為辦理115年第十三屆「教育部藝術教育貢獻獎」,檢送作業要點及推薦表各1份。

一、本部為表揚對藝術教育具有貢獻及服務績效之團體與個
  人,獎勵其對藝術教育卓越貢獻,並促進民間資源對藝術
  教育業務推動,特辦理旨揭獎項並訂定發布「教育部藝術
  教育貢獻獎作業要點」(如附件1)。
二、獎項類別:
  (一)團體獎項:
    1、績優學校獎:建構校園藝術教育支持系統包括課程與
      教學、活動與啟發、行政與服務、社區推廣等面向、
      發展學生藝術教育相關社團(團隊)、推動藝術教育
      相關計畫及辦理藝術教育成果、特色,具有績效之學
      校。
    2、績優團體獎:就藝術教育活動之推展、培育藝術教育
      人才、推動地方藝文特色及贊助學校藝文相關活動
      等,具有重大貢獻之機關構、團體。
  (二)個人獎項:
    1、教學傑出獎:就藝術教育之教學包括創新課程設計、
      開發教材教案、活化藝術與人文教學活動等面向、從
      事藝術教育研究、培養藝術專業人才等有卓越表現
      者。
    2、活動奉獻獎:就推展藝術教育活動、藝術教育行政規
      劃、培訓藝文志工及社團之推展或薪傳重要傳統藝
      術,有具體貢獻者。
    3、終身成就獎:長期致力於藝術教育之推展,於偏遠地
      區從事藝術教育推廣具重大貢獻等。
三、本獎項推薦方式:團體與個人之推薦,由各機關(構)、團
  體、法人、學校列舉具體事實及證明,向各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推薦,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應辦理初選後推薦
  之,不符推薦程序者不予受理:
  (一)全國性團體、法人及本部主管之學校、機構,請於115年
    5月31日前,將推薦表函送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辦理,佐
    證資料以電子檔上傳至本獎專屬網站(網址:
    https://web.arte.gov.tw/aecp/);惟本部國民及學前
    教育署主管學校,請逕送該署辦理。
  (二)依法設立之團體、法人、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屬團
    體、學校,請於115年5月31日前向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應於115年6月30日前將初選結果連同推薦表函送國立
    臺灣藝術教育館辦理,佐證資料以電子檔上傳至本獎專
    屬網站。
四、請各部會及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文化局(處)惠予轉知所
  屬單位踴躍提出申請,檢送相關表件(如附件2-6),並依
  推薦表注意事項填寫。
五、如有填表相關疑義,請洽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承辦人林小
  姐,電話02-2311-0574轉分機120。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