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室】函轉勞動部「大陸地區工作禁止事項」宣導資料1份,請查照。
一、依教育部114年8月25日臺教文(二)字第1140086104號函辦
理。
二、依勞動部上揭函文,相關法規及宣導事項摘述如下:
(一)禁止刊登大陸地區勞務廣告:
1、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條例)
第34條第1項規定:「依本條例許可之大陸地區物品、
勞務、服務或其他事項,得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之播
映、刊登或其他促銷推廣活動。」同條第4項規定:
「第1項廣告活動之管理,除依其他廣告相關法令規定
辦理外,得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下稱陸委會)會商
有關機關擬訂管理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之。」第89
條規定:「委託、受託或自行於臺灣地區從事第34條
第1項以外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或其他事項之廣
告播映、刊登或其他促銷推廣活動者,或違反第34條
第2項、或依第4項所定管理辦法之強制或禁止規定
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前項廣
告,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或持有,得沒入之。」
2、陸委會依前開規定訂定之「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
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第6條第5款規定略
以,未經許可之大陸地區勞務,不得在臺灣地區從事
廣告活動或以置入性行銷方式為之。第12條第1項第1
款規定略以,委託、受託或自行於臺灣地區從事兩岸
條例第34條第1項以外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或其
他事項之廣告播映、刊登或其他促銷推廣活動,依兩
岸條例第89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
以下罰鍰。
(二)禁止仲介國人赴陸就業:
1、兩岸條例第35條第2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
其他機構從事商業行為。但由經濟部會商有關機關公
告應經許可或禁止之項目,應依規定辦理。」第86條
第4項規定:「違反第35條第2項但書規定從事商業行
為者,處5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命其
停止或改正;屆期不停止或改正者,得連續處罰。」
2、經濟部依兩岸條例第35條第2項但書規定公告之「在大
陸地區從事商業行為應經許可或禁止之事項公告項目
表」,將「從事臺灣地區人民赴大陸地區就業之人力
仲介業務」列為禁止類。
3、就業服務法第34條第2項前段規定略以,未經許可,不
得從事就業服務業務。第65條第1項規定略以,違反第
34條第2項規定者,可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
下罰鍰。
三、據悉中國大陸迭有透過陸商、臺商、外商或非法仲介招攬
臺灣人才赴陸就業,又其中不乏有向新竹縣及新竹市地區
之核心重點大學招攬高科技人才之情形,除直接衝擊我國
高等教育人才培育機制,對於我國科技安全及產業發展已
構成潛在風險。爰為強化學校及在校學生對相關法規之認
知,及避免民眾誤觸法規,勞動部業製作旨揭宣導資料
(如附件),請貴校協助周(轉)知,俾提升法遵意識,
共同維護我國關鍵人力及科技資安。另為有效預防受管制
對象藉由相關座談會、活動等,對於國內人才進行招募或
仲介赴陸就業,請協助避免提供或出借校園教室、禮堂、
操場等室內及戶外場地予各單位(包含私立就業服務機
構),辦理相關活動(如:大陸就業市場說明會、招募國
人赴陸就業、大陸臺商校友就業座談等),以免間接促成
國內人才被不當挖角。
理。
二、依勞動部上揭函文,相關法規及宣導事項摘述如下:
(一)禁止刊登大陸地區勞務廣告:
1、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條例)
第34條第1項規定:「依本條例許可之大陸地區物品、
勞務、服務或其他事項,得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之播
映、刊登或其他促銷推廣活動。」同條第4項規定:
「第1項廣告活動之管理,除依其他廣告相關法令規定
辦理外,得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下稱陸委會)會商
有關機關擬訂管理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之。」第89
條規定:「委託、受託或自行於臺灣地區從事第34條
第1項以外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或其他事項之廣
告播映、刊登或其他促銷推廣活動者,或違反第34條
第2項、或依第4項所定管理辦法之強制或禁止規定
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前項廣
告,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或持有,得沒入之。」
2、陸委會依前開規定訂定之「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
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第6條第5款規定略
以,未經許可之大陸地區勞務,不得在臺灣地區從事
廣告活動或以置入性行銷方式為之。第12條第1項第1
款規定略以,委託、受託或自行於臺灣地區從事兩岸
條例第34條第1項以外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或其
他事項之廣告播映、刊登或其他促銷推廣活動,依兩
岸條例第89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
以下罰鍰。
(二)禁止仲介國人赴陸就業:
1、兩岸條例第35條第2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
其他機構從事商業行為。但由經濟部會商有關機關公
告應經許可或禁止之項目,應依規定辦理。」第86條
第4項規定:「違反第35條第2項但書規定從事商業行
為者,處5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命其
停止或改正;屆期不停止或改正者,得連續處罰。」
2、經濟部依兩岸條例第35條第2項但書規定公告之「在大
陸地區從事商業行為應經許可或禁止之事項公告項目
表」,將「從事臺灣地區人民赴大陸地區就業之人力
仲介業務」列為禁止類。
3、就業服務法第34條第2項前段規定略以,未經許可,不
得從事就業服務業務。第65條第1項規定略以,違反第
34條第2項規定者,可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
下罰鍰。
三、據悉中國大陸迭有透過陸商、臺商、外商或非法仲介招攬
臺灣人才赴陸就業,又其中不乏有向新竹縣及新竹市地區
之核心重點大學招攬高科技人才之情形,除直接衝擊我國
高等教育人才培育機制,對於我國科技安全及產業發展已
構成潛在風險。爰為強化學校及在校學生對相關法規之認
知,及避免民眾誤觸法規,勞動部業製作旨揭宣導資料
(如附件),請貴校協助周(轉)知,俾提升法遵意識,
共同維護我國關鍵人力及科技資安。另為有效預防受管制
對象藉由相關座談會、活動等,對於國內人才進行招募或
仲介赴陸就業,請協助避免提供或出借校園教室、禮堂、
操場等室內及戶外場地予各單位(包含私立就業服務機
構),辦理相關活動(如:大陸就業市場說明會、招募國
人赴陸就業、大陸臺商校友就業座談等),以免間接促成
國內人才被不當挖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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