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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用水維護及檢驗管理

飲用水維護及檢驗管理


大眾對飲水機的信心及期望

根據研究調查發現,公私場所設置飲水機,一般民眾大都不信任其水質(佔百分之五十三點七),僅百分之五點七信任其出水水質,其主要原因認為維護管理不周者佔百分之八十八點一,故一般民眾期望能定期維護飲水機(佔百分之七十四點七)及定期檢驗水質(佔百分之七十七點七)。

飲水機維護管理之必要性

以往設置飲水機者不知道飲水機定期維護的必要性,或是只編列購置飲水機的經費,但後續並未再編列維護的經費,以致維護清洗不週,造成濾心或輸水管線中孳生細菌,反使經過飲水機處理後的水質不符合飲用水質標準。
根據研究,飲水機使用二週至一個月後便需清洗維護一次,否則微生物項目難以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中總菌落數每毫升 一○○CFU及大腸桿菌群每一百毫升 六CFU之規定。美國主管健康當局建議水中總菌落數測值低於每毫升一○○CFU時,適合飲用,介於 一○○至五○○CFU之間時,則認為有可能危害人體健康。


飲水機水質檢驗及維護管理 

校內大樓大型逆滲透RO飲用水維護廠商: 湧弘公司

校內大樓小型逆滲透RO飲用水維護廠商: 禾家公司 

(校內RO逆滲透每個月定期維護一次)

校內飲水機檢驗廠商:  建利環保有限公司(每三個月抽驗一次)

檢驗時間安排及檢驗範圍:

3月:校長室.文書組.校牧室.物理實驗室.第一教大樓.第二教大樓.第一實習大樓.資訊大樓2.3.4.6樓.飲調教室

6月:總務處.教務處.第一教學大樓.第二教學大樓.第一教學大樓前.籃球場西.大禮堂東.資訊大樓2.3.4.7樓

9月:出納組.高中4樓辦公室.第一教學大樓.第二教學大樓.資訊大樓3.5.8樓.飲調教室.教員宿舍.第二實習大樓1.2.3.4樓

12月:第一會議室.體育組.第一教學大樓.第二教學大樓.第一實習大樓.第一教學大樓前.大禮堂東.資訊大樓3.5樓.飲調教室.


長榮中學飲水機供應地點及飲用水檢驗報告

114年度 飲用水檢驗報告  (請按月份點選下方報告書)

114-03月飲用水水質檢驗報告書

113年度 飲用水檢驗報告  (請按月份點選下方報告書)

113-03月飲用水水質檢驗報告書

113-06月飲用水水質檢驗報告書

113-09月飲用水水質檢驗報告書

113-12月飲用水水質檢驗報告書

112年度 飲用水檢驗報告  (請按月份點選下方報告書)

112-03月飲用水水質檢驗報告書

112-06月飲用水水質檢驗報告書

112-09月飲用水水質檢驗報告書

112-12月飲用水水質檢驗報告書

111年度 飲用水檢驗報告  (請按月份點選下方報告書)

111-03月飲用水水質檢驗報告書

111-06月飲用水水質檢驗報告書

111-09月飲用水水質檢驗報告書

111-12月飲用水水質檢驗報告書

110年度 飲用水檢驗報告  (請按月份點選下方報告書)

110-03月飲用水水質檢驗報告書

110-06月飲用水水質檢驗報告書

110-09月飲用水水質檢驗報告書

110-12月飲用水水質檢驗報告書

 

 

飲水機水質檢驗及維護管理之規定


根據飲用水管理條例要求要定期維護及檢驗水質的飲用水設備只有連續供水固定設備這一種,因為此種設備有前過濾、活性碳、或逆滲透膜等濾心或濾材,必須定期清洗維護,否則會孳生細菌。至於其他供應飲用水的方式,如它沒有必須維護的濾心或濾材,例如開飲機、水壺、鍋爐或包裝水等,均不在飲用水管理條例此次修法的規範之內,換言之以此種方式提供飲用水供人飲用者不需定期維護及抽驗水質,亦為不錯的選擇。其實自來水水質良好地區並無必要再加裝淨水器。 

 (一)維護管理 

    1. 公私場所應依其設備之種類及型式,執行定期維護工作,其屬指定公告之公私場所設置飲用水設備者,應依申請登記時檢具之飲用水設備維護管理說明書執行定期維護工作。
    2. 飲用水設備管理單位應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辦理維護,每月至少一次,並將每次維護內容詳細記載於飲用水設備水質檢驗及設備維護紀錄表,紀錄應保存二年,以備主管機關查核。 

(二)水質檢驗及公布

   1. 應至少每三個月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檢驗測定機構辦理一次水質檢驗。

   2. 水質檢驗項目:

     (1) 以自來水為水源者:經設備處理後水質,應檢測大腸桿菌群及總菌落數。
     (2) 非以自來水為水源者:經設備處理後水質,應檢測大腸桿菌群及總菌落數;其水源應每隔三個月檢測硝酸鹽氮及。
         其中水源之硝酸鹽氮及砷,連續一年檢測結果均符合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時,自次年起改為每隔六個月檢測一次。

   3. 每三個月應執行水質檢驗之台數比例為八分之一,並採輪流且迴避前已完成檢驗設備之方式辦理。

   4. 水質檢驗發現飲水機水質不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者,該管理單位應即依序採取下列措施:

      (1) 關閉進水水源,停止飲用。
      (2) 於飲用水設備明顯處懸掛告示警語。
      (3) 進行設備維修工作。
      (4) 自行定期檢驗於知悉水質不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後三日內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申報水質檢驗數據。

  5. 自行定期檢驗於知悉水質不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後三日內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申報水質檢驗數據。

(三)水質標準

水樣別 水質項目  最大限值
飲用水水質
(處理後水質)
大腸桿菌群 6 CFU/100毫升
飲用水水源 硝酸鹽氮
 硝酸鹽氮
10 毫克/公升
0.05毫克/公升

(四)申報紀錄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公私場所,應每隔三個月檢具飲用水設備水質檢驗及設備維護紀錄表影本,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申報。

(五)罰則

    違反飲用水設備維護及檢測相關規定者可處以新台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同時,飲用水水質亦須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違反者將可處以新台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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