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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殊教育工作推行委員會

台南市私立長榮高級中學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103學年度第二學期行政會議第三次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為辦理特殊教育學生學習輔導及下列等事宜而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目的如下:

一、整合學校與社區資源,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優質的學習環境。

二、提供特殊教育學生諮詢服務,讓學校教師與家長均能獲得相關的特教知能。

三、協助本校特殊教育學生順利完成學業,並促進其生活、學習、社會、及職業等各方面的適應。

四、重視特殊教育學生個別差異,提供適性教育,發展其學習潛能。

五、培養特殊教育學生健全人格,增進社會服務能力。

第三條  本會之任務及分組如下,由校內各相關行政單位兼辦之:

一、課業學習組(教務處):

(一)、審議特殊教育學生修業年限調整升學與就學輔導及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計畫等相關事項。

(二)、審議特殊教育學生課程、協助教師調整教學評量(含編班排課、考試服務)之調整,並協助校內各單位提供必要之行政協助。

(三)、審議特殊教育班級數、學生數、師資、教師課表、教師授課節數與學生上課節數,若有增減特教班之情況,專案報請臺南市政府教育局研議。

二、生活輔導組(學務處):

(一)、處理特殊教育學生危機事故及問題行為。

(二)、特殊教育學生出缺席記錄管理。

(三)、整合學校特殊教育資源及社區特殊教育支援體系。

(四)、安排及協助特殊教育學生適合就讀之普通班級及審查該班級任導師之選任。

三、支持系統組(總務處、人事室、會計室):

(一)、審議校園無障礙環境設施的規劃及維修。

(二)、提供教育輔助器材及各項支持服務。

(三)、特教設備(包括輔具)之採購、修繕及管理。

(四)、協助特教各項公文書收發及網路訊息傳遞。

(五)、視障生大字體(點字教科書)之訂購。

(六)、配合學生需求調整教室位置及上課教室調整。

(七)、審議教師及家長特殊教育專業知能研習計畫。

(八)、審議特殊教育教師聘用之資格

(九)、審議特殊教育學生申請獎勵、獎補助學金、交通費補助學習輔具、專業團隊服務及相關服務等事宜及核銷。

(十)、審議及核銷特殊教育輔導經費。

四、諮詢服務組(輔導處):

(一)、審議及推動年度校內特殊教育相關工作,評估年度校內辦理特教工作及行政E化推動之成效。

(二)、協助特殊教育學生調整與適應教育環境。

(三)、配合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及轉介相關工作。

(四)、審議個別化教育計畫(IEP)、個別輔導計畫、特殊教育方案之擬定。

(五)、身心障礙學生名冊上網通報。

(六)、畢業生及學生異動時資料之移轉。

(七)、參與各校轉銜會議。

(八)、提供各項特教諮詢及各項資訊。

(九)、依學生需求召開個案會議。

(十)、通知家長參與鑑定安置會議。

(十一)、召開身心障礙學生學習及生活適應之座談會。

(十二)、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家庭支援服務。

(十三)、辦理身心障礙學生生涯輔導。

(十四)、協助身心障礙學生申請獎勵、獎補助學金及交通費補助。

(十五)、審議、篩選各項特教評量、測驗。

(十六)、申請輔導經費。

(十七)、特殊教育學生行為、情緒狀況之緊急處理。

(十八)、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業務。

第四條、本會設置委員人數二十一名,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輔導處主任為執行秘書,總務主任、會計主任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依本校有關處、室、群部之行政主管、任課教師、導師、該科輔導教師及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代表等組成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由校長聘任之。

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前項委員之組成,任一性別應占委員總數之1/3以上。

校長亦得聘請本市特殊教育巡迴輔導教師或其他學校特殊教育教師擔任委員。

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不能執行職務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者,由校長依前三項規定遴聘派適當人員補足其任期。

第五條、本會每學期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其指派委員或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本會之決議,以過半數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六條、本辦法經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行政會議、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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