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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國民中小學輔導教師輔導工作須知

台南市國民中小學輔導教師輔導工作須知

102910日南市教安()字第1020815411號函頒

一、本須知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置國中小輔導教師實施要點及教育部一○一年一月二十日臺國()字第1000234382C號令訂定之。
二、本須知為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學校建立輔導教師制度,並達到下列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一)提供國中小學生諮商輔導管道,全面強化國中小輔導專業工作,落實二、三級輔導工作。
(二)及早介入輔導並發揮預防功能,協助適應困難之學生適性發展。
(三)運用輔導專業人力,整合學校輔導資源網絡,提升輔導工作效能。

三、本須知所稱輔導教師分專任輔導教師及兼任輔導教師二類別,其職責如下:
(一)國中小專任輔導教師之職責:
1、專任輔導教師負責執行發展性及介入性輔導措施,以學生輔導工作為主要職責。
2、負責教育部訂定學校三級預防輔導模式中,二、三級為主,並與專業輔導人員進行合作之輔導與追蹤。
3、重點工作項目如下:
(1)個案輔導(含派案):以二、三級個案為主,並負責轉介學生的個案管理;每週晤談六節課以上,每學期一二○人次以上為原則。
(2)小團體輔導:每學期至少帶領一至二團,每團八至十二節課為原則,並負責小團體輔導工作含規劃、執行、成果製作。
(3)班級團體輔導:評估學生或班級需求,實施班級團體輔導。
(4)個案研討會之規劃及執行。
(5)參加個案相關會議,並提出個案報告。
(6)整合並運用社會網絡資源,共同協助輔導學生。
(7)校園危機事件之班級輔導及全校團體輔導事宜。
(8)提供家長及教師輔導與管教相關知能之諮詢服務。
(9)協助推動全校或班級發展性輔導措施。
(10)參與學校輔導工作的執行及評鑑。
(11)心理測驗施測與解釋及相關研究。
(12)提供學生生涯諮詢、生涯諮商與輔導之服務
(13)寒暑假期間,因應輔導工作需求,有到校服務之義務。
(14)參加專業知能研習及督導會報,每年至少十八小時。
(15)學校得依權責實際情況調整專任輔導教師服務量。
(16)其他臨時交辦學生輔導事項。
(二)國小兼任輔導教師之職責:
1、負責教育部訂定之學校三級預防輔導模式中,協助二級個案之處遇為主。
2、重點工作項目如下:
(1)以個別或小團體學生為單位,擇一進行輔導工作;如以個案輔導則每週晤談一至二節課,每學期十六人次以上;以小團體活動每學期以一團為原則。
(2)參加校內個案研討會。
(3)協助校園危機事件之班級輔導及全校團體輔導事宜。
(4)提供輔導個案家長及教師輔導與管教相關知能之諮詢服務。
(5)參加專業知能研習及督導會報。
(6)學校得依權責實際情況調整兼任輔導教師服務量。
(7)其他臨時交辦學生輔導事項。
(三)國中兼任輔導教師之職責:
1、負責教育部訂定之學校三級預防輔導模式中,協助二級個案之處遇為主。
2、重點工作項目如下:
(1) 個案輔導每週晤談三節課以上,每學期六十人次以上。
(2) 小團體輔導每學期至少一團,每團八至十二節課,並協助專任輔導教師處理小團體輔導工作規劃、執行、成果製作事項。
(3)參加校內個案研討會,並提出個案研討。
(4)協助校園危機事件之班級輔導及全校團體輔導事宜。
(5)提供輔導個案家長及教師輔導與管教相關知能之諮詢服務。
(6)協助推動全校或班級發展性輔導措施。
(7)參加專業知能研習及督導會報。
(8)學校得依權責實際情況調整兼任輔導教師服務量。
(9)其他臨時交辦學生輔導事項。
四、輔導教師授課節數規劃:
(一)輔導教師任用及設置人數標準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置國中小輔導教師實施要點辦理。
(二)輔導教師不得由學校主任、組長等行政人員兼任。但國小六班及國中三班以下學校由未兼任主任或組長之教師擔任輔導教 師確有困難者,函報經本局同意後,不在此限。
(三)國中專任輔導教師原則上不排課或比照教師兼主任之授課節數排課,但其授課節數應少於兼任輔導教師3()以上。國小 專任輔導教師原則上比照教師兼主任之授課節數排課。其他授課節數相關事宜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規定辦理。
五、本須知經簽奉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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