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活動實施計畫綱要
學生社團活動實施辦法
112.10.4 行政會議通過修改
一、實施辦法與目的:
1-1 實施辦法
本實施辦法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7 年 12 月 7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70138784B 號令訂
定發布之「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社團活動課程實施要點」辦理之。
1-2 實施目的
培養學生關懷、服務群體能力,樹立優良校風。
統整各科的學習,培養批判性思考及解決問題的能力。
增進自我認知,確立人生方向,實踐道德行為。
陶冶身心健康,強化五育並重發展,提昇休閒生活品質,
培養領導才能,練習民主自治,發展良好群性。
二、實施對象:
一、二年級以多元性向發展為主;三年級則視各科情況以各班級為單位,辦理課業輔導或培養
技能為主要目的。
三、辦理原則:
3-1 就本校原有的組織、課目及設備設立項目;本校無該項師資或資源者則專案辦理之。
3-2 社團成立與活動以一學年為期,申請社團務必謹慎選擇。社團活動每學期中由訓育組律定實
施時間,並以第一週至第三週為組織期。
3-3 申請設立社團時,應檢具社團名稱、指導老師履歷、活動計劃、訓練地點、經費預算等資料,
由發起人(社長)向各該執行單位提出登記,呈送學務主任、校長核准後辦理。
3-4 社團指導教師,由學務主任就校內教職員或校外人士遴選請校長聘任之。應優先遴聘校內教師擔
任;有外聘師資必要者,由學校就具有相關專長,依序聘任,並核發聘書。學校外聘社團活動指導教
師前,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條查詢。學校外聘社團活動指導教師時,應簽訂勞動契約,並依契
約規定其權利、義務。
3-5 各社團設社長一人,下設副社長、文書組長、活動組長、總務組長,由各該社學生選舉之,負
責該項活動自治事項。
3-6 人數設限社團如超過者,請執行單位依權責處理。
3-7 社團活動由學生申請參加,表訂的社團活動時間學生一律按規定參加,無故缺席者,依曠課論之。
3-8 社團活動由訓育組於每學年上學期第三週以前組織完成,再將名冊、課外活動日誌,交由各
負責人,於每週活動後作詳細記錄,送回學務處備查。
3-9 社團活動各項訓練得由學務處訂定辦法評鑑之,作為下學年組織之依據;優良社團於學年結束呈
報學校嘉獎,表現不佳之社團視情節狀況,嚴重不佳者學務處得以直接暫停社團運作。
四、活動時間之分類:
4-1 表訂的社團活動時間:所有學生一律參加,上課地點及時間由學校安排,上課內容則由各社
團進行規畫。
4-2 非表訂的社團活動時間:又可區分為常態性的例行活動,與特殊或臨時性的專案活動。這類
活動需向訓育組提出申請,經校方核准後,方可執行。
五、非表訂時間之社團活動申請辦法:
5-1 常態性的例行活動:例行活動應以不影響正課為原則,申請方式以學期為單位,備妥下列資
料,於學期開始後一週內向學務處訓育組提出申請:
5-1-1 計畫書(請參閱計畫書之書寫範例),經核定後即不可修改。5-1-2 參加社員清冊:實際參與之社員名冊。開學之初以舊社員為主,若有異動,須立即向訓育
組更正報備。社團清冊以班為單位繕造並經導師簽章後始得生效。
5-1-3 家長同意書:當活動性質為非表訂的社團活動時間或於表訂的社團活動時間,但須離開學校進
行活動或具有潛在危險時,須經家長同意。
5-2 專案活動的申請,應於活動開始之一週前備妥計畫書(請參閱計畫書之書寫範例),向學務處
訓育組提出申請,經核定後即不可修改。如校內活動須邀請校外人士參加,須於申請時註明
於計劃書中一併提出。若需先行發函給對方單位,請特別註明。如外校或其他單位之邀請活
動,須於申請時附上相關文件證明。
5-3 活動計畫經校方同意後,於實施日前三天另備齊下列文件送訓育組存查:
參加社員清冊:實際參與之社員名冊。若活動需使用正課時間,社團清冊以班為單位繕造並經
導師簽章後始得生效。
家長同意書(參閱家長同意書書寫範例):當活動性質為校外或具有潛在危險時,須經家長同意。
5-4 旅遊平安保險證明:當活動性質為校外或具有潛在危險時,須依規定辦理旅遊平安保險。
5-5 申請時注意事項:
5-5-1 對外活動或校際活動,未經核准不得擅自舉辦或參加。
5-5-2 學生因參加社團競賽而與上課時間相抵觸,至少應於活動前三日向學務處櫃臺辦妥公
假手續,否則影響操行成績時自行負責。
六、各社團活動時間及活動場地借用通則:
6-1 學務處將於每學期訂定社團活動週別,社團只得在規定週別內活動;另外,除競賽活動外,
上課時間亦不得舉行任何社團活動。
6-2 社團活動的時間,一律以離場時間為準(需內含清理恢復場地的時間),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
至於不得已須延後時,一定要立即向場地負責人請求及值日教官報備,如不允許則應立刻停
止活動。
6-3 社團活動向學校借用場地時,須盡場地整潔維護之義務;借用公物如有損壞須負賠償責任。
七、各社團辦理校外活動申請使用校車作業規範:
7-1 凡因社團所須之特殊性場地,每次必須外出上課者,應於學期初檢附社團課程計畫書及使用場地
相關資訊報學務處核准後,一次填妥全學期使用遊覽車申請單,報總務處安排遊覽車,費用由社
團學生自行負擔。
7-2 其他社團因課程需要欲申請校車者,請於出發日兩週前提出詳細之活動計畫(包括時間、地點、
負責人、課程內容、安全措施...等),呈各該科主任同意,報學務處審查、核可後始得填寫校
車申請單會總務處派車。若活動內容涉及違法、不合乎社團成立宗旨或有明顯危險者,各級
行政主管得依權責退回活動計畫。
7-3 使用校車所需經費,由學務處依活動內容之屬性,給予全額補助或不補助,各社團得依實際
狀況自行籌措經費負擔。
7-4 各社團指導老師因實際需要辦理校外參訪、教學活動,應填具切結書交訓育組存查;學生於
校外之一切行為規範、安全防護概由指導老師全權負責。
7-5 各社團獲校車經費補助者,應於活動結束後一週內繳交活動照片或錄影檔案等資料記錄,並
至少提交一份社團學生心得報告,以做為未來核發經費之依據。凡未依規定提交書面資料者,
學務處概不予補助。
八、指導老師之工作職掌
8-1 指導老師之工作有二: 負責社團行政; 專業能力之傳授。若因社團性質需要,欲由兩名
(含)以上的老師指導者,請於學期初專案申請。
8-2 任何社團活動之申請,需經由指導老師同意,並在計畫書中簽名。在團體活動課程內之社團活動,
指導老師須到場督導活動進行。
8-3 一般例行性、專案或假日之社團練習活動,指導老師可視社團狀況決定是否列席指導。
8-4 經核准代表學校參加演出、比賽之社團活動,請至少一名該社指導老師出席指導。
九、本計畫網要主旨在規範社團一般性正常運作方式,若屬性特殊,無法配合辦理者,請另備文報各級
簽准。
十、本計畫綱要經行政會議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臺南市私立長榮高級中學學生社團活動補充規定
112.10.4行政會議通過
113.2.15校務會議通過
壹、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7年12月7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70138784B號令訂定發布之「教育
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社團活動課程實施要點」,訂定本校學生社團活動補充規定」(以下
簡稱本規定)。
貳、 社團審議小組
一、組成:學生事務處設學生社團審議小組,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學務主任擔任副主任委員、
訓育組長擔任執行秘書、其餘委員為教務主任、總務主任、輔導主任、圖書館主任、實習處主
任、教師代表、家長代表、班聯會學生代表等共計 11 名,由主任委員聘任之,聘期一年。
二、工作性質:負責審議學生社團之成立、解散、經營、管理、經費、評鑑、獎懲、社團指導老
師聘任資格等及其他重要事項等相關事宜,設置要點另訂之。
三、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會議得邀請相關處室、社團、專業人士列席,會議應有委員二分
之一(含)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同數時得由主席裁決。
參、 社團之類別
一、社團依組織結構及任務屬性分為一般性社團、校隊性社團。
二、社團依課程及活動內容分以下各類:
(一)服務性社團:以推展社會服務為目的之社團。
(二)學術性社團:以研究學術為目的之社團。
(三)技藝性社團:以從事技能、藝術活動為目的之社團。
(四)運動性社團:以發展體能為目的之社團。
(五)綜合性社團:結合二種以上功能為目的之社團。
(六)校隊型社團:以校隊名義組織之社團。
三、社團應推選社團代表一人擔任社長,代表社團出、列席各項學生社團之相關會議,促進、推
動及協調各社團之活動。
肆、 社團之成立、停止運作及解散
一、新社團之設立,由學務處規劃或經由本校學生向學務處訓育組申請。
二、本校學生欲申請成立新社團,需依下列步驟辦理:
(一)社團成立申請每學年以受理一次為原則,並應於每學年第二學期四月份提出申請。
(二)申請人於規定時間內,撰寫成立報告書、學生組織社團申請登記表,並負責邀集具有本校
正式學籍之具名學生25人以上,至訓育組繳交組織章程、幹部名冊、社員名冊及活動計畫
等,送學務處訓育組初審,組織章程不得與校規或本校創校精神相牴觸。
(三)擬籌備之社團,若其宗旨不適當或已有相同性質之社團或限於其他因素,學務處得於初審
階段不准予設立。
(四)通過初審之社團,於六月提報至社團審議小組,依據本校特色,並衡量社團教育功能、學
生興趣、師資及場地等問題,核定開設之社團。審核通過後公告並開始籌備作業。
(五)發起人需草擬章程草案、展開籌備工作,除聯名申請之25人為當然社員外,得於新生始業
輔導時進行社團介紹,公開徵求社員。
(六)審核通過之社團需邀請一位具有專長與意願的本校教職員擔任該社團指導教師,如本校無
該專長之指導教師,則由訓育組向校外邀請專業人士,提請社團審議小組同意後聘請之。
三、學生社團人數最少不得低於20人,校隊性社團不受此限。最多以核准人數上限為限。如社團
人數不足,又因特殊需要,可提出申請,經社團審議小組審議後,列為特別輔導之社團,予
以保留,連續兩年社團人數未達最低人數(20人),得以解散社團。
四、特別輔導之社團認定:社團符合下列原因者,經社團審議小組審議後,得以列為特別輔導之
社團。
(一)對於國家文化傳統或學校傳統精神有特殊意義。
(二)長期支持學校活動,並於各大活動皆有傑出表現。
(三)屬服務性質,且對於學校有必須存在之由。
五、社團之解散:社團符合下列原因其中一項者,經社團審議小組審議後,由學務處解散之,兩
年內不得復社。
(一)社團活動有違反法令、校規、本規定、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有重大違規事項者。
(二)社團課程內容或活動與其宗旨不合者。
(三)無故未參加學校辦理之各項表演活動之社團,如社團成果發表會、園遊會社團表演及各項
慶典等活動。
(四)該社團社員連續兩年未達最低人數(20人)。
(五)第一學期選社後,社員人數未達到20人。由訓育組於第一次社團活動課程前,輔導社員轉
社,特別輔導之社團不受此項規定。
伍、社團之組織
一、社團組織章程應具下列內容:
(一)社團名稱(須冠以校名全銜)。
(二)宗旨。
(三)社員資格。
(四)社員之權利與義務。
(五)組織與職掌。
(六)社團負責人及幹部產生及罷免之方法及程序。
(七)指導教師或顧問之聘請。
(八)社團負責人及幹部之任期。
(九)最高決議機構及各項會議。
(十)經費。
(十一)通過章程及修正章程之程序。
(十二)其它。
二、指導教師
(一)社團除接受學務處管理輔導外,並應由社團指導教師指導。
(二)為維護學生社團安全,應循行政程序會請人事室協助,社團指導教師需依相關法令規定經
過人事查核,確定無相關犯罪紀錄及行為,並檢具期效內之良民證,經校長簽核後發聘書,
任期為一年。
(三)凡指導熱心及社團表現優良者得續聘,並由學務處以簽呈並檢附優良事蹟提報校長予以鼓
勵。
(四)為提供學校與指導教師交流之管道,訓育組於每學期期初辦理一次社團指導教師會議。
(五)指導教師因故未能指導社團活動課程時,需事先向訓育組請假,由訓育組安排代課教師(指
導老師可向訓育組推薦代課教師,由訓育組聘之),以利社團活動課程進行。
(六)各社團指導教師之指導事項如下:
1.社團活動之規劃。
2.社團活動之授課。
3.社團各種會議。
4.社團經費之運用。
5.校內外社團活動、競賽之領隊。
6.對社團成員或幹部之傑出表現,得於期末時填具學生獎懲建議表送訓育組審核獎勵。
7.其他。
三、社員及幹部
(一)社團之社員以本校在學學生為限。學生需選擇參加一個一般性社團或校隊性社團。
(二)社團幹部及其職責如下:
1.社長:每一社團應選社長一名,在指導教師指導下綜理社團一切事務,並對外代表該社
團,任期為一學年,其職責如下:
(1)幹部之遴選及社員之招收。
(2)活動之計劃與推展。
(3)文宣及刊物之發行申請。
(4)會議之召集及主持。
(5)經費之運用。
(6)出席各項會議及研習會。
(7)學校重要事項宣達與處理。
2.副社長..一名,協助社長處理社團事務。
3.活動組長:負責各項活動之策劃、執行,安排全學期活動計畫,以及參與學校之各項活
動。
4.文書組長:負責建立並保管社團一切文書資料,社團全學期活動計畫之編印及各項會議
及活動之紀錄工作,並於每學期末繳交社團活動影片至訓育組,落實資料電子
化。
5.總務組長:負責社團經費之收支及帳目管理,物品之購買、借用。
6.其他幹部:例如:器材組長、公關組長等。
(三)幹部及組別之設置,各社團應依社團組織章程及社團經營實際需要選任之,報請指導教師
核可後聘任。表現優良之幹部得於期末由社團指導教師或訓育組核予獎勵。
(四)社長及幹部需具備下列條件:品行端正,具服務熱忱,熱心於社團事務,且不得有小過乙
次以上之懲處紀錄。
(五)各社團社長及幹部以每學年改選一次為原則,改選工作應於每學年第二學期期末考結束前
一個月內辦理(五月)。改選後一週內應將幹部名單詳填一份,經指導教師簽名後送學務處
訓育組。
(六)新舊任社團負責人辦理移交須確實。若因故需於學期中改選時,應經社團指導教師核准,
並應向學務處訓育組報備核准後辦理。
陸、 社團選社及轉社規範
一、選社:
(一)社團選填為學年制,採網路選填,先選先贏機制,學生均需於每學年期初選擇參加一個社團。
(二)學生選社前務必詳閱各社團一覽表,依據個人興趣、能力、時間、財力,慎重選填社團。除
特殊原因外,不接受轉社。
(三)未如期完成選社者,由訓育組直接分發參加尚有名額之社團。
二、轉社:
(一)學生因特殊原因需申請轉社者,應於第一次社團活動結束後三日內向訓育組提出申請,經導
師、原社團指導教師、新社團指導教師同意後,始得轉社。
(二)轉入之新社團以服務性社團、校隊型社團及訓育組規劃之社團為限。
(三)選社及轉社之辦法及時程依訓育組公告為準。
柒、 社團之財產、經費收支管理及收退費基準
一、財產
(一)財物如屬社團自購,為社團全體所有,由社長及總務長負責保管,指導教師監督,經費收支
亦同。
(二)財務如屬向學校借用,由社長及總務長負責保管,出借單位教師負責監督,並定期清點檢修。
(三)學校財物應建立財物登記表一式二份,分由社團、訓育組保管。
(四)社團於改選後,應辦理財產移交,如有短缺或不符時,應由各社團原負責人賠償。
二、經費
(一)社團活動指導教師授課鐘點費依長榮中學社團經費支給基準於學期結束後發給。社團經常性
活動費用由社員負擔為原則,除學校之補助外,非經學校之核可,各社團不得以任何名義向
外勸募或尋求贊助。
(二)各社團如需收取社費,需循社團組織章程訂定之,社費金額不得巧立名目收取,違者依實際
情形由訓育組予以停招或停社處分。
(三)各社團經費之收支應詳列帳冊,保管單據,並定期向社員公佈,訓育組有監督輔導之責。
捌、 校內、外社團活動辦理
一、午休開放各社團活動集會申請,以重大比賽或活動前三周為原則,需依規定提出申請,訓育組
核准後始得集會,集會時需簽到並將簽到單送交訓育組後,始得辦理非社團時間之集會公假手
續。
二、社團參與或辦理各項校內外活動時,需事先擬具計畫並徵得指導教師同意隨隊指導,向學務處
提出申請,報請學務主任核准後,始得進行。
三、申請辦理活動應繳交下列資料辦理:
(一)社團活動申請表:該文件隨行指導(帶隊)教師需簽名確認。
(二)參與學生名冊。
(三)詳細活動計(企)畫書。
(四)家長同意書:家長同意書如經學校查證,未經家長確實同意(偽造家長簽名),除取消該名學
生當次活動外,學校得停止該社團申請辦理活動一次。
(五)視活動類型需要辦理場地租借、保險及租車事宜等文件,費用由參與學生負擔(學校任務除
外)。
四、社團辦理活動、製作媒體文宣、簽訂契約或其他相關事項;社團以學校名義辦理跨校、校外競
賽或活動者,應報學校同意後,始得為之;各社團不得直接對外行文,如對校外各機關團體有
所接洽或請求時,應事前報請學務處核准,由學校備文。
五、社團辦理活動每學期以一次為限;若為跨校活動辦理,若為跨校活動辦理,須於三週前向訓育
組申請。
六、社團辦理活動後,需於一週內繳交成果報告書至訓育組備查。
七、各社團應盡力配合學校活動或國家政策提供各項表演或展示,以增進社譽和校譽。
八、學生社團活動均採取公開方式進行,不得有秘密活動或集會之情形。
玖、 社團公告
一、社團公告係指各社團在校內發佈之海報、傳單、節目單、手冊或其他宣傳品,應於活動前二週
將原稿送交學務處審核,事後並檢送兩份至訓育組留存。
二、社團張貼公告或海報,應填妥申請表單及張貼位置,經訓育組及各群科辦公室核章,並張貼於
校內指定場所,活動結束隔日,應全部清除。若未依規定清理完畢,該社團一學期內不得再申
請海報張貼。
三、社團公告不得任意撕毀或遮掩其他社團之公告。
四、社團公告未依上項規定者,學務處應予制止,並依情節輕重議處,必要時得改選社長及幹部或
撤銷該社團。
拾、本補充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學務處得視實際情況需要於行政會議提案修訂調整之。
拾壹、本計畫經學校行政會議討論,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