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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宣導】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 署辦理電子煙回收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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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衛生局115年9月9日南市衛國健字第
1150122274A號函辦理。
二、旨揭修正草案,修正內容包括民眾持有及使用電子煙屬違
法行為,並於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不裁處罰鍰,僅沒
入之,爰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規劃辦理電子煙回收作業
(下稱本作業),衛生局及轄下37區衛生所服務臺均放置
電子煙回收桶,請協助宣傳本作業。
三、本作業自115年9月8日起至《菸害防制法》施行後1個月緩
衝期屆滿,回收全程不記名,無須提供任何個人資料,請
有需要之民眾於回收點機關之上班服務時間投遞,並確認
機身與煙油已妥善包裝,避免煙油外漏或碰撞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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