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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轉知勞動部公告外國專業人才勞工退休金制度相關問答1份(如附件),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年5月20日臺教國署國字
  第1155402158號函暨114年9月24日修正發布之「外國專業
  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以下簡稱外專法)規定辦理。
二、因應上開外專法修正條文,經查勞動部網站
  (https://www. mol.gov.tw/1607/28690/2282/2302/2316
  /86977/post)業於115年4月9日更新常見問答「外專法自
  115年1月1日施行後,外國專業人才之退休金制度?」,重
  點摘述如下:
  (一)依115年1月1日施行之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24條
    規定,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專業人才及外國特定專業人
    才,免取得永久居留資格,即可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
    退休金制度(以下簡稱勞退新制),爰115年1月1日後新
    到職之外國專業人才,自到職日起即直接適用勞退新
    制,不需再取得永久居留身分。
  (二)具有選擇勞退新、舊制之對象:
    1、115年1月1日以前已受僱且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之外
      國專業人才,得於115年6月30日前,以書面向雇主表
      明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以下簡稱勞退
      舊制)。
    2、前揭外國專業人才一旦向雇主表明選擇適用勞退舊制
      後,不得再變更為適用勞退新制;另具有選擇權利之
      外國專業人才,若未於限期前向雇主表明選擇適用之
      退休金制度,屆期將自動適用勞退新制。
  (三)雇主需要辦理提繳勞退新制之外國專業人才如下:
    1、115年1月1日後新到職者。
    2、經選擇適用勞退新制者。
    3、未於115年6月30日前向雇主表明選擇適用之退休金制
      度者。(因已適用勞退新制,雇主應於115年7月15日
      前向勞保局申報提繳。)
三、倘針對勞動基準法及勞退金制度仍有其他疑義,請逕洽勞
  動部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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