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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南市114學年度第1學期軍公教遺族、傷殘榮軍子女就 學費用優待請領案

主旨:本市114學年度第1學期軍公教遺族、傷殘榮軍子女就 學費用優待請領案,請協助符合資格學生於114年9月30日 (星期二)前提出申請。

說明:

一、依據本局補助公教遺族傷殘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請領補 助要點辦。另為確保新生入學身分正確無誤,請各校確實 辦理新生身分查核作業,避免影響學生補助申請權益。

二、本學期新申請者(新案),應檢具以下文件由學校彙整,初 審後函報本局核辦。 (一)國防部、銓敘部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發恤亡給予撫令 證書。 (二)戶籍謄本及其他證明文件。 (三)申請書。 (四)優待名冊(加蓋關防)。

三、113學年度第2學期已核定有案者(舊案),請檢附以下文件 各1份,免備文送本局憑撥。 第 1 頁,共 2 頁 0 (一)切結書。 (二)經費收支清單。 (三)印領清冊(加蓋申請學生私章及關防)。 (四)本局原核定公文非本次公文(全或半公費)影本(加蓋與正 本相符及承辦人職章)。 (五)收據(市立學校免附)。

四、申請補助注意事項 (一)申請書之家庭情況(職業欄)必填寫完整。 (二)請領學生之公費,分為兩期,當年7月至翌年1月底止, 計7個月,為第一學期;翌年2月至6月底止,計5個月, 為第二學期。學生新申請就學費用優待公費,應自申請 當年之9月份起核給。 (三)制服費每學年於第一學期僅領取1次;第二學期新案申請 者減半領取。 (四)學雜費核實補助,惟不得超過請領標準。 (五)軍教遺族、傷殘榮軍子女同時符合本就學費用優待及政 府其他教育補助優待之規定者,僅能擇一申請,不得重 複。

五、旨揭申請相關表件請至本局學輔校安科網站網站(網址: https://is.gd/H5L2Nm)下載。 六、檢送旨揭就學費用優待及請領要點、請領標準、收支清單 及前案核定經費概算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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