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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處】學校無障礙校園環境諮詢小組設置要點如說明,請查照

臺南市私立長榮高級中學學校無障礙校園環境諮詢小組設置要點

                                           113年12月16日第11次主管會議訂定通過                                                     

一、本校為執行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改善無障礙校園環境原則第十點第二項規定,特設本校無障礙校園環境諮詢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本校身心障礙者統計及需求調查。

(二)定期清查校內無障礙設施,盤點校內無障礙設施設備。

(三)提供無障礙校園環境改善建議,並排列優先改善次序,擬定改善計畫。

(四)辦理無障礙校園環境分期改善執行計畫及期限之擬定。

(五)檢討無障礙設施改善情形及其他有關校內無障礙設施相關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21人,由校長擔任召集人,總務主任擔任副召集人。其委員由教務處主任、學務處主任、輔導處主任、會計室主任、實習處主任、工業群主任、商業群主任、設計群主任、高中部主任、國中部主任、註冊組長、庶務組長、生活輔導組長、體育組長、健康中心代表、特教教師代表、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及學生代表各一名,必要時並得邀請外聘專家學者擔任本小組委員。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本小組委員任期三年。但委員依職務關係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 

 於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前點委員中,家長代表及學生代表以身心障礙者優先擔任為原則,應包括取得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建築物設置無障礙設施設備勘檢人員培訓講習結業證書者及相關專業人員。

五、本小組每學年由召集人定期召開會議,每學期應至少開會一次,並得視需要由本小組委員建請召集人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委員以職務關係出任者,得指派代理人出席,並得發言及參與表決。 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相關行政機關人員及專家學者列席指導。

六、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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