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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函轉雲林縣政府「雲林縣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 女及低收入戶子女學雜費減免補助要點」,請符合資格學生提出申請。

主旨:「雲林縣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及低收入 戶子女學雜費減免補助要點」,請符合資格之學生於110年3月31日前完成申請。

說明:

一、依據「雲林縣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及低收入 戶子女學雜費減免補助要點」辦理。

二、本案補助對象如次: (一)身心障礙學生:係指就讀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縣立 高級中學或本縣私立國民中小學,具有學籍,且在法定 修業年限內,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 (二)身心障礙人士子女:係指就讀本縣縣立高級中學或本縣 私立國民中小學,具有學籍,且在法定修業年限內,其 父母或法定監護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 (三)低收入戶子女:係指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核定有案 之低收入戶子女,就讀本縣縣立高級中學或國內私立國 民中小學,具有學籍,且在法定修業年限內者。

三、符合資格者就讀本縣縣立高級中學,由各校於註冊時依要 點逕予減免。

四、符合資格者就讀私立國民中小學,其補助學雜費金額如 下: (一)重度、極重度障礙:補助新台幣3,000元。 (二)中度障礙及低收入戶:補助新台幣2,500元。 (三)輕度障礙:補助新台幣2,000元。

五、本案申請程序:由學校審核無誤後(所有紙本資料檢查詳細 並一致),於110年3月31日下班前將電子檔資料逕傳 (60433@ylc.edu.tw),並將紙本資料逕送本府特教科憑辦 (640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2段515號),逾期或缺件者,恕不 受理。 (一)領據、學校存摺影本(請留意學校名稱應與關防相同,及 如非台灣銀行或郵局存摺者,依台灣銀行規定將收取手 續費)。 (二)申請彙整表(印領清冊,含電子檔及紙本申請,並請務必 蓋學生私章,非家長私章)。 (三)身障學生、身障人士子女及低收入戶學雜費減免補助申 請表。 (四)其他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六、已申領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或向其他機關領取補助學雜 費者,不得重複領取本項減免補助。重複或不實領取者, 註銷申請資格並追繳減免補助費用及追究相關責任。

七、有關家庭所得總額: (一)身心障礙學生或身心障礙人士子女,於修業年限內最近一年度家庭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 得申請減免學雜費費用。 (二)申請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學雜費補助款 者,請轉知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務必檢附財政部 臺灣省國稅局所核發之「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家庭綜合所得證明應包含父母親及學生本 身)。 (三)另中區國稅局為協助身心障礙人士申請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提供「服務到家」服務(免付費服務電 話為0800-000321),請轉知學生家長並鼓勵善加利 用。 (四)另依據本府103年7月1日府教國二字第1030102821號函, 考量各項助學措施查核家庭年所得原則之一致性,如涉 及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且要保人及受益人 皆屬規範內之家庭年所得計算成員,其受益人獲得保險 給付之「本金」,不予納入家庭年所得之計算。

八、檢附本案要點及相關表件,得於本府教育處公文發佈欄自 行下載(序號:93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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