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室】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請加強宣導教育部研編之「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防治指引」(下稱防治指引),詳如說明
一、依教育部113年5月29日臺教學(三)字第1132802191號函
續辦,本署113年6月19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30065840號函
轉在案。
二、依據112年8月16日修正公布之「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稱
性平法)第21條規定:「(第1項)為預防與處理校園性別
事件,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校園性別事件之防治準則;其
內容應包括學校安全規劃、校內外教學與活動及人際互動
注意事項、校長及教職員工與性或性別有關專業倫理事
項、主動迴避陳報事項、校園性別事件之處理機制、程序
及救濟方法。(第2項)學校應依前項準則訂定防治規定,
並公告周知;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應依前項訂定相關規定或
專業倫理規範,並公告周知。(第3項)學校應積極推動校
園性別事件之防治教育,以提升學校校長、教師、職員、
工友及學生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每年定
期舉辦校園性別事件防治之教育宣導活動,並評鑑其實施
成效。」
三、次依教育部113年3月6日修正發布之「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
則」第8條規定:「(第1項)校長或教職員工與未成年學
生,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以性行為
或情感為基礎等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第2項)校長或教
職員工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
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而有地位、知識、年齡、體力、身
分、族群、或資源之不對等權勢關係時,與成年學生在與
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以性行為或情感為
基礎等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第3項)校長或教職員工發
現其與學生之關係有違反前2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
及陳報學校或學校主管機關處理。」
四、為協助學校教育人員提升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的專業倫理
之防治知能,有關教育部113年5月29日前函將其研編之防
治指引提供參考,並經本署114年2月21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146000464號函依據教育部函所揭示之辦理方式,請調整
改依下述方式落實辦理:
(一)學校得將相關規定或專業倫理規範,併入性平法第21條
第2項規定之「防治規定」訂定。
(二)為提升學校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的專業倫理之
防治知能,請學校於每學期初及學期末召開校務會議
時,將教育部研編之防治指引納入宣導事項;針對學校
學生得納入全校集會等相關活動加強宣導,以提升學生
之相關知能。
(三)有關教育部研編防治指引之相關執行疑義,請逕洽本署
學務校安組業務承辦人陳先生(電話:04-37061525)。
續辦,本署113年6月19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30065840號函
轉在案。
二、依據112年8月16日修正公布之「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稱
性平法)第21條規定:「(第1項)為預防與處理校園性別
事件,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校園性別事件之防治準則;其
內容應包括學校安全規劃、校內外教學與活動及人際互動
注意事項、校長及教職員工與性或性別有關專業倫理事
項、主動迴避陳報事項、校園性別事件之處理機制、程序
及救濟方法。(第2項)學校應依前項準則訂定防治規定,
並公告周知;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應依前項訂定相關規定或
專業倫理規範,並公告周知。(第3項)學校應積極推動校
園性別事件之防治教育,以提升學校校長、教師、職員、
工友及學生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每年定
期舉辦校園性別事件防治之教育宣導活動,並評鑑其實施
成效。」
三、次依教育部113年3月6日修正發布之「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
則」第8條規定:「(第1項)校長或教職員工與未成年學
生,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以性行為
或情感為基礎等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第2項)校長或教
職員工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
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而有地位、知識、年齡、體力、身
分、族群、或資源之不對等權勢關係時,與成年學生在與
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以性行為或情感為
基礎等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第3項)校長或教職員工發
現其與學生之關係有違反前2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
及陳報學校或學校主管機關處理。」
四、為協助學校教育人員提升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的專業倫理
之防治知能,有關教育部113年5月29日前函將其研編之防
治指引提供參考,並經本署114年2月21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146000464號函依據教育部函所揭示之辦理方式,請調整
改依下述方式落實辦理:
(一)學校得將相關規定或專業倫理規範,併入性平法第21條
第2項規定之「防治規定」訂定。
(二)為提升學校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的專業倫理之
防治知能,請學校於每學期初及學期末召開校務會議
時,將教育部研編之防治指引納入宣導事項;針對學校
學生得納入全校集會等相關活動加強宣導,以提升學生
之相關知能。
(三)有關教育部研編防治指引之相關執行疑義,請逕洽本署
學務校安組業務承辦人陳先生(電話:04-37061525)。
瀏覽數:
分享


